3、民事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?

No .民事诉讼第三人: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,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,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,但对案件的结果具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人。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:1。参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。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,参与他人诉讼的人。第三人的参与也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为条件。

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,也不同于其他诉讼当事人,属于广义的当事人,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。在诉讼中,他要么作为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,要么协助一方与另一方进行诉讼。3.第三人有意案件。这种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: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;第二,法院对这起诉讼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第三方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。

4、第三人的概念、特征和分类是什么

Q:请描述一下第三人称的概念、特征和分类。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,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的结果有法益的人,参加原告、被告双方已经开始的诉讼。(二)第三人的特征(1)原告和被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,或者案件结果可能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

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,审判结果案件可能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点。(2)诉讼开始后,审判结束前,必须参加诉讼。第三人参与诉讼必须基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。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,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,即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案件,任何人都不能通过诉讼成为第三人。

5、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

法律的主观性: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1。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态度。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,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。他们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,对争议对象的态度完全相同。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,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共同,与本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。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持有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权利,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的,应当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。

6、如何正确区分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,利害 关系人,案外人

你好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概念比较大,包括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(如第三人等被告人)和案外人。另外,处理程序也不一样。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。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,处理程序是,异议成立的,暂缓执行,另行起诉。

{10}

7、特定 关系人指哪些

(1)有利益共同体。“利”字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“有益”。共同利益的关系,就是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,各自都能从中得到“好处”。共同的利益把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在一起,同时因为“一荣俱荣,一损俱损,社会各部分相互依存,休戚与共。”在外界看来,他们属于一个“利益共同体”。(二)“利益”主要是指经济利益。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。因此,具有特定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合伙人、共同投资人可以认定为有共同利益,而纯粹的同学、同事、战友、老乡、朋友应当排除在外。

8、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是亲属关系

第一个问题,所谓的办案人员,在诉讼法的三大类中,法律上称为:回避第二个问题:你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一类案件,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中回避的主体和范围都不一样。第三个问题,就以罪犯案件为例,但如果是刑事案件,没有具体说明是法院、检察院还是公安局。所以直接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第二十八条: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: 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;(二)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(三)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;(四)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。

 2/2   首页 上一页 1 2 下一页

文章TAG:关系人  案件  与案件关系人种类  
下一篇